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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碳匯開發條件與相關方法學林業碳匯開發條件與相關方法學 按照國家發改委頒布的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碳匯造林項目需滿足: (1)項目活動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項目活動所涉及的每個地塊上的植被狀況達不到我國政府規定的標準,即植被狀況不能同時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郁閉度≥0.2,連續面積≥1畝,成林后樹高≥2米的條件)無林地; (2)每一塊的造林地權所屬都要清晰,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3)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土壤擾動面積比例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且20 年內不重復擾動;不屬于濕地或有機土; (4)項目活動不會造成項目開始前農業活動(作物種植和放牧)的轉移; (5)經濟林在論證額外性方面會受到專家質疑; 林業碳匯開發方法學 |